婚姻關係結束之後:兩套制度的繼續居留規定
這一篇談的事情不太好聽,但必須有人寫清楚。
依親居留的身分基礎是婚姻關係。 所以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配偶死亡而消滅時, 很多人的第一個假設是「那我就要離開台灣了」。
這個假設不完全正確, 而正因為多數人這樣以為,這件事常常被拿來當成控制的工具。
兩套制度都設有繼續居留的情形
我國法規對配偶在婚姻關係消滅後的居留, 設有得繼續居留的情形。實務上常被討論的方向包括:
- 對在台灣設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情形
- 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核發保護令等相關情形
- 配偶死亡後仍有一定聯繫的情形
-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特殊事由
但兩套的要件與程序不同
越南籍配偶適用《入出國及移民法》, 大陸地區人民適用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。
適用的條文、要件、受理程序都是各自一套。 所以看到「外籍配偶離婚後可以⋯⋯」這類資訊, 不要直接套用到大陸配偶身上,反之亦然。
本站不列具體條件與年限—— 這些規定會修法調整,而且高度個案化。 同樣是離婚,有沒有子女、子女設籍與否、婚姻存續多久, 結果可能完全不同。
為什麼要事先知道
一、資訊不對稱本身就是風險
如果一方相信「離婚就必須立刻離境、也見不到孩子」, 那個誤解本身就會變成談判籌碼。
知道法規上有哪些可能,不等於鼓勵離婚, 而是讓雙方在對等的資訊上相處。
二、遇到家暴時,時間很關鍵
與家庭暴力相關的居留規定, 通常需要相關的法律文件作為依據。
這代表遇到狀況時要及時循正式管道處理—— 報案、驗傷、聲請保護令。 事後才要證明曾經發生過什麼,會困難得多。
113 保護專線提供多語服務, 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也有通譯協助。
三、子女的部分要分開看
父母的婚姻關係與親子關係是兩件事。 子女的權利義務、監護與探視,依《民法》與相關法律處理, 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。
而這一段又會回頭影響居留—— 所以子女的安排不只是感情問題,也是身分問題。
真的遇到時,第一步該做什麼
不要先簽任何文件。
在情緒與壓力下簽署的協議,事後很難處理。先做的應該是:
- 向移民署服務站確認自己目前的身分狀態與可能的選項
- 尋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或當地社會局處的協助,多數設有通譯
- 需要法律協助時,可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
這些管道都是免費或低費用的, 不需要先找收費的民間單位。
繼續居留的要件、程序與例外情形會隨法規調整,兩套制度各有規定, 且個案差異極大。本文為一般性說明,不構成法律意見, 實際情形請洽內政部移民署、各縣市新住民服務窗口 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。